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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高 玕

黃朝煊林耿賢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0,499元【計算式:(1,035.76平方公尺×71,000元×1/30)+219,200=2,670,49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