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王丁南
王金益王道川王燦輝王天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川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等為祭祀公業王恩培(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被告王金川、王俊仁、王碧珠、王錦霞、王碧春、王貴蘭、王俊欽、王博民、王博正等人(即全體派下員),則非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等事由,請求判決確認:1.原告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⒉被告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⒊被告王金川對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是本件訟爭之標的應為全體派下員之派下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核定。又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合計為20,595,795元(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95,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附表: 109年度補字第572號│├──┬─────────┬────────┬──────┬──────────┤│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公告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1 │臺南市麻豆區港仔墘│1,660元 │5014 │8,323,240元 ││ │段415-1地號 │ │ │ │├──┼─────────┼────────┼──────┼──────────┤│2 │臺南市麻豆區港仔墘│2,100元 │310 │651,000元 ││ │段415-2地號 │ │ │ │├──┼─────────┼────────┼──────┼──────────┤│3 │臺南市麻豆區港仔墘│1,669元 │4759 │7,942,771元 ││ │段415-8地號 │ │ │ │├──┼─────────┼────────┼──────┼──────────┤│4 │臺南市○○區○○段│8,000元 │69.32 │554,560元 ││ │771地號 │ │ │ │├──┼─────────┼────────┼──────┼──────────┤│5 │臺南市○○區○○段│8,000元 │18.46 │147,680元 ││ │772地號 │ │ │ │├──┼─────────┼────────┼──────┼──────────┤│6 │臺南市○○區○○段│8,000元 │55.21 │441,680元 ││ │773地號 │ │ │ │├──┼─────────┼────────┼──────┼──────────┤│7 │臺南市○○區○○段│8,000元 │132.81 │1,062,480元 ││ │774地號 │ │ │ │├──┼─────────┼────────┼──────┼──────────┤│8 │臺南市○○區○○段│8,000元 │123.20 │985,600元 ││ │775地號 │ │ │ │├──┼─────────┼────────┼──────┼──────────┤│9 │臺南市○○區○○段│2,100元 │18.72 │39,312元 ││ │776地號 │ │ │ │├──┼─────────┼────────┼──────┼──────────┤│10 │臺南市○○區○○段│2,100元 │103.82 │218,022元 ││ │777地號 │ │ │ │├──┼─────────┼────────┼──────┼──────────┤│11 │臺南市○○區○○段│2,100元 │68.80 │144,480元 ││ │778地號 │ │ │ │├──┼─────────┼────────┼──────┼──────────┤│12 │臺南市○○區○○段│8,000元 │1.11 │8,880元 ││ │779地號 │ │ │ │├──┼─────────┼────────┼──────┼──────────┤│13 │臺南市○○區○○段│8,000元 │2.24 │17,920元 ││ │780地號 │ │ │ │├──┼─────────┼────────┼──────┼──────────┤│14 │臺南市○○區○○段│2,100元 │0.20 │420元 ││ │780-1地號 │ │ │ │├──┼─────────┼────────┼──────┼──────────┤│15 │臺南市○○區○○段│2,100元 │11.38 │23,898元 ││ │781地號 │ │ │ │├──┼─────────┼────────┼──────┼──────────┤│16 │臺南市○○區○○段│2,100元 │16.12 │33,852元 ││ │782地號 │ │ │ │├──┴─────────┴────────┴──────┼──────────┤│ 合計│20,595,7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