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林志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