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黃黛芬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