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林加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存榮間請求允許使用鄰地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顯非涉及親屬關係或身分之主張,自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