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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剴暐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次查,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土地即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B--I--J--K--D--E之連線範圍之土地,一年租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968元,有原告109年8月25日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89,520元【計算式:65,968元×15=98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