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林雅萍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被 告 李之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里○○路○○○巷○○號房屋(原門牌號碼:臺南縣○○市○○路○○○巷○○號)之交易價額。本院前曾函查上開房屋之稅籍資料,惟經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函覆稱,查無該址之房屋稅籍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