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林雅萍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被 告 李之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