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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何貫弘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貫珵等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5,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