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許敏榮

許智萍許敏盛許淑鈴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亮等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67元〔計算式:962,499×12/180(原告4人之應繼分)=64,1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提存款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