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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燕玲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宮琬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