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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裕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榮源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吳孟謙律師被 告 李康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聲明第一、二、三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各為新台幣17,335元)。㈡聲明第四項部分:本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