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92號
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被 告 林暐峻即林永傑(即傑盟不動產負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號7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市鼓山區,依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