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王國棟訴訟代理人 陳樹林律師
蔡瀚緯律師被 告 王國珍
王國翠王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