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盛美君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元【計算式:6萬元×166(格)+6萬元(不當得利部分)=1,00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0,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