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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張雲卿

李巧李松柏被 告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931.87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列入重劃範圍,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8日公告重劃區土地分配相關圖冊,原告分配之面積扣除各項負擔後,實際僅有881.47平分公尺,約為系爭土地45.48%,與被告重劃前稱分配土地比例約為系爭土地50%,相去甚遠,經原告提出異議後,被告通知原告到場,但未踐行任何協調程序,爰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2項及被告重劃會章程第1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撤銷臺南市政府109年9月8日台南市政府府地劃字第1091089221號函核備之土地各項圖冊,關於系爭土地之分配決議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重劃後本應分配面積,與被告分配決議公告分配面積,兩者間之差額,為原告所獲之利益。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7,700元,有土地登記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依原告主張本應分配面積之土地價額為7,437,700元(計算式:1,931.87㎡×50%=965.935㎡,965.935㎡×7,700元/㎡=7,437,700元,元以下4捨5入),而被告決議分配面積之土地價額為6,787,319元(計算式:881.47㎡×7,700元/㎡=6,787,319元),兩者差額為650,381元(計算式:7,437,700元-6,787,319元=650,381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