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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黃玉盞

吳永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貳仟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而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屬同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參照)。

㈡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吳永堯對於被告

黃玉盞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下稱聲明一部分之訴;被告吳永堯對於被告黃玉盞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黃玉盞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吳永堯將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下稱聲明二部分之訴)。其中聲明一部分之訴,因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共同擔保之債權額為5,000,000元;而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前經本院執行處囑託訴外人至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其價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價額,共計2,332,457元(計算式:638,699+771,375+922,383=2,332,457),有至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規定,聲明一部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即2,332,457元為準。另外聲明二部分之訴,揆之前揭說明,應就被告黃玉盞與被告吳永堯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亦即按被告黃玉盞訴請被告吳永堯將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之標的價額定之;又因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屬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復因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已如前述,揆之前揭規定,聲明二部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應以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即2,332,457元為準。復因原告所提聲明一部分之訴、聲明二部分之訴,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即聲明一部分之訴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聲明一部分之訴、聲明二部分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聲明一部分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332,457元。

二、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2,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編號 不動產 價額(新臺幣) 擔保之債權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638,699元 5,000,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771,375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922,383元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