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林美姈被 告 魏琦云
鄧毓翰鄧揚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77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 │價額 ││號│ │(新臺幣)、│(㎡) │範圍 │ ││ │ │房屋課稅現值│ │ │ ││ │ │ │ │ │ │├─┼──────┼──────┼──────┼───┼───────┤│1 │臺南市永康區│23,500元 │572 │10000 │572×23,500 ││ │西勢段1423-3│ │ │分之 │×164/10000 ││ │地號土地 │ │ │164 │=220,449元 │├─┼──────┼──────┼──────┼───┼───────┤│2 │臺南市永康區│23,500元 │423 │10000 │423×23,500 ││ │西勢段1424-3│ │ │分之 │×164/10000 ││ │地號土地 │ │ │164 │=163,024元 │├─┼──────┼──────┼──────┼───┼───────┤│3 │臺南市永康區│237,300元 │ │全部 │237,300元 ││ │西勢段1324建│ │ │ │ ││ │號建物 │ │ │ │ │├─┴──────┴──────┴──────┴───┴───────┤│總和:620,7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