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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被 告 方淑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儘速移交給新成立的興南會館委員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並給付前項以外因管理社區所生之損害賠償,就請求移交簿冊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該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其價額,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係屬上開移交簿冊部分之附帶請求,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