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陳勁安被 告 凃志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號3樓之1房屋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