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陳勁安被 告 凃志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