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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曾光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勝豐、高曜星、趙阿明、宋仙琴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1日所為109年度補字第7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