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曾光宗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勝豐、高曜星、趙阿明、宋仙琴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