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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吳邱秋■砥@住臺南市○○區○○路○○號被 告 王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刪除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1.被告應協同原告向臺南市麻豆區公所辦理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之2房屋所記載超出建蔽率部分之配合土地(即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8.57平方公尺)之刪除登記。2.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管線及水溝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

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