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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李易清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煌仁、林詩雅、郭沛任間請求償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