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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高雅忠被 告 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廖堅志被 告 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淳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重劃分配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原告僅請求就其中一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為其勝訴判決,經濟上之利益並非複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32 號裁定同此見解)。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求為:被告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關於重劃後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分配予原告之土地分配及決議,應予撤銷;被告應共同將重劃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甲部分面積1279.07平方公尺土地分配予原告,如甲部分面積不足1279.07平方公尺,其餘不足部分另以抵費地充配之。足見原告主張重劃後分回面積係依據原證1自辦市地重劃契約書之附表(補字卷第35頁),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如附表所示,是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4,0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原告備位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5,1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備位之訴的訴訟標的金額為605,195元。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93,142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編│土 地 │109 年公告現值│原告主張重劃│訴訟標的價額(新││號│ │/ 平方公尺 │後分回面積(│臺幣,元以下四捨││ │ │(新臺幣) │平方公尺) │五入) │├─┼────────┼───────┼──────┼────────┤│ 1│臺南市安南區佃西│ 8,514元 │ 214.67 │ 1,827,700元 ││ │段899地號 │ │ │ │├─┼────────┼───────┼──────┼────────┤│ 2│臺南市安南區佃西│ 9,200元 │ 112.30 │ 1,033,160元 ││ │段901地號 │ │ │ │├─┼────────┼───────┼──────┼────────┤│ 3│臺南市安南區佃西│ 7,702元 │ 517.49 │ 3,985,708元 ││ │段1060地號 │ │ │ │├─┼────────┼───────┼──────┼────────┤│ 4│臺南市安南區佃西│ 7,700元 │ 434.62 │ 3,346,574元 ││ │段1061地號 │ │ │ │├─┴────────┴───────┴──────┴────────┤│合計:10,194,011元 ││備註:原告主張重劃後分回面積係參照原證1自辦市地重劃契約書之附表 ││ (補字卷第35頁) │└──────────────────────────────────┘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