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號再審原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涂乃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5號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福 來
法官 洪 碧 雀法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