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王偉全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蔡志宏律師被 告 良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之訴,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非以該所有權狀所載不動產之價額定之。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分別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摺、印鑑章等,屬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僅係取回該等所有權狀及存摺、印鑑章,以表彰系爭不動產及帳戶內金錢所有權歸屬名義人之利益,無從斟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所有權狀及系爭存摺、印鑑章,係出於不同經濟上目的,其價額自應分別計算。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56萬583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萬5838元【計算式:165萬元+56萬5838元=221萬5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