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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蕭錦明被 告 花園樓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國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非涉及親屬關係或身分之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