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原 告 謝麗雪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宗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謝麗雪起訴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152,250元、3,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