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何漢桐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錦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管束通知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7年7月13日執行管束通知書無效,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