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謝政達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三泰等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771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依調處方案可分得面積÷該2筆土地總面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依調處方案可分得面積=(4216×187.08+4633×2333.73)×210.07÷(187.08+2333.73)+4401×457.40=966,753.2+2,013,017.4=2,979,771元;四捨五入至個位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