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謝政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1,7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502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