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陳淑宜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塔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