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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李得地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 告 康林雪嬌訴訟代理人 康宗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地約44.46平方公尺【計算式:42.83㎡+1.63㎡】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048元【計算式:44.46㎡×土地公告現值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