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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 告 黃致豪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劉鍾錡律師被 告 洪明彰

米洪月珠洪秀枝郭洪月霞劉新財劉新科劉新貴劉湘婷陳永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