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上 訴 人 黃文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被 上訴人 林勁谷 住○○市○區○○○路○段000號二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300元【計算式:(88,230元-40,000元)×10年=48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