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王邵媺被 告 許世賢訴訟代理人 羅子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借款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以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