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鄭秀琴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被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泰明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温菀婷律師
參 加 人 郭泰志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魏宏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三三五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即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壹仟貳佰股之股東權存在」及「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討論事項『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結果之決議,應予撤銷」事件,因參加人郭泰志向本院聲請禁止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泰明行使被告公司董事長職權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以民國109年2月15日109年度裁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禁止郭泰明行使被告公司董事長職權,並以109年2月25日南院武109司執全南字第47號執行命令,禁止郭泰明行使被告公司行使董事長之職權,致使郭泰明目前喪失以董事長身分代理被告益成公司應訴之權限。次查,參加人郭泰志以股東臨時會會議結果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變更董事、監察人,亦經臺南市政府以「查議事書面資料尚無決議結果」為由,而否准其變更登記,是以被告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上,迄今仍以郭泰明為董事長。末查,參加人郭泰志向本院提出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暨不存在訴訟(案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0號),前案第一審判決後,參加人郭泰志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33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為兩造所各自陳明,並經本院調前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尚有爭執,有待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35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因認兩造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