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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3號上 訴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被 上訴人 鄧博仁

鄭進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