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8號上 訴 人 郭冠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怜憶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4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