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 告 陳勁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凃志杰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事實及理由「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間向被告購置不動產位址台南市○區○○路○○○號3樓之1房屋,此屋卻無進出之通道,經過多次與隔鄰溝通確實無可行之通道,原告購置不動產卻苦於無法使用,故請求貴院依不動產瑕疵之由判決原告與被告之買賣無效,原告將不動產返還回復被告所有。」等語,但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