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2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被 告 天路宮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吳石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天路宮籌備處」之法律性質究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係非法人之團體,請提出「天路宮籌備處」有多數成員、一定之組織、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等相關證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