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麗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麗禎(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展鵬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萬1,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