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宮琬婷 律師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主龍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