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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