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 訴 人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麗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車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109年度訴字第17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1,083元【計算式:26.41平方公尺(系爭16個機車停車位面積)×1萬1,779平方公尺/元(每平方公尺單價)+99萬元(被上訴人占用系爭5個汽車停車位之不當得利部分)=130萬1,08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