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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侯麗娟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