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 告 吳玟儒
吳佳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被 告 張林富美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定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被 告 張慧子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張羨明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張羨光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張月娥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黃安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黃澎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黃國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黃小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黃翠華即黃張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應就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為黃張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880條、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㈡、緣原告二人為被繼承人吳騰欽之繼承人,於民國98年6月18日繼承吳騰欽所有座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四筆(下稱系爭土地),並於98年10月26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吳騰欽前於82年6月23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訴外人黃張粉(債權額比例:4分之3)、林富文(債權額比例:4分之1)。嗣又於86年7月12日,由林富文將其債權比例、抵押權移轉予被告張林富美。被告張林富美並曾於97年間聲請鈞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然斯時並未聲請拍賣,其後被告等即未再聲請強制執行,而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設定清償日期為82年9月22日,計算至97年9月22日即已屆滿15年,故被告等之清償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被告等於上述請求權時效消滅後,5年間仍未實行抵押權,是依民法第880條、第125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時效消滅及期間經過而消滅,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請求鈞院令被告等依法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㈢、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54頁):
①、被告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黃安華、
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應就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為黃張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②、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四筆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張林富美、黃定華部分:
①、原告2人為吳騰欽之繼承人,當年是吳騰欽及其妻張秀妹於82
年6月22日為了償還李長益、宮淑玲之債務140萬元,故而向黃張粉(被告黃定華之母親)、被告張林富美(證人張崇慶之母親)借款200萬元。雙方同意就該債務設定抵押權並由被告黃定華留置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用以擔保債權,防止吳騰欽夫妻繼續持以向他人借款或設定抵押權及辦理過戶登記等,待還款時,被告黃定華再塗銷系爭抵押權並歸還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4張(附件1)。
②、黃張粉已經過世25年了,當時被告黃定華是以借名登記之方
式,借用母親黃張粉之名字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登記。系爭借款實際上是82年間,被告黃定華與訴外人張崇慶(即被告張林富美的兒子)一起借給原告2人的父親吳騰欽的,被告黃定華貸與150萬元,故謄本記載債權比例4分之3、張崇慶是貸與50萬元,故謄本記載債權比例4分之1。因為當時被告黃定華與張崇慶一起合夥,之後由被告黃定華去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庭呈設定抵押權登記契約書原本,影本附卷)。張崇慶的部分則一開始借名登記為「林富文」,也就是張崇慶的配偶,直到86年間才更名登記給「張林富美」,也就是張崇慶的母親,他的部分也是借名登記。
③、被告黃定華有去法律諮詢,知道消費借貸及抵押權都有時效
及除斥期間的規定,如果本件依法已經罹於時效、除斥期間,被告黃定華沒有意見,但覺得道義上,原告2人還是應該負責清償他們的父親吳騰欽所積欠的債務,吳騰欽生前,我們有去討過債,但後來他進了看守所,討不到,被告黃定華只有97年間去聲請過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裁定確定後並沒有去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98年間,吳騰欽就過世了,一直到現在。借款當時還由吳蔡吵(吳騰欽的母親)、張秀妹(吳騰欽的配偶)擔任連帶債務人,系爭借款是真實存在的。我們2人借款給吳騰欽都是用現金交付,吳騰欽有簽收據給被告黃定華,同時還簽了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庭呈正本兩頁)以及一張本票(影本)。97年之後被告黃定華就沒有再針對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因為之後我就忙自己的事,忘記本案了。
④、詎吳騰欽於98年死亡,原告2人既身為其繼承人,理應歸還吳
騰欽所積欠之借款,還款後取回留置在被告黃定華手上的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再去辦理繼承登記。然原告2人卻為了規避其父親吳騰欽之欠款,竟於98年6月18日向白河地政事務所之人員謊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遺失云云而簽立切結書(如附件二),再持補發之正本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原告2人謊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遺失乙事,已係虛偽不實之陳述並損害被告之權益,有刑事詐欺及偽造文書之嫌。本案之後,被告黃定華欲對原告2人及吳騰欽的配偶張秀妹提起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因為張秀妹當時擔任連帶債務人,她明明知道吳騰欽有欠被告黃定華跟證人張崇慶的錢,也知道系爭土地的權狀正本都在被告黃定華處,她跟原告2人卻還去申請系爭土地權狀正本遺失、補發,然後僅由原告2人受繼承登記,顯有規避債務的意思,繼承了系爭土地的財產,卻還說沒有錢還給被告黃定華及證人張崇慶,在道義上說不過去,而且他們申請土地權狀正本遺失補發也不合法等語。
⑤、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38頁):
①、原告之訴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上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9
條、第136 條、第137 條第1 項、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吳騰欽於82年6月23日、於86年7月15日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黃張粉、被告張林富美,用以擔保系爭債權合計200萬元,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82年9 月22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系爭債權請求權應已於97年9 月22日即罹於15年消滅時效期間;又被告於系爭債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並未於5年內即102年9 月22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122頁筆錄),並有證人張崇慶到庭具結陳述一致(本院卷㈡第12至15頁筆錄),且有本院強制執行事件查詢表附卷為憑(本院卷㈡第163至221頁),是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㈢、而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已妨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故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張慧
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應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為黃張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土地 坐落 被告 抵押權登 記名義人 抵押權收件年期字號 抵押權登記日期 債權額 比例 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元) 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設定權利 範圍 臺南市 ○○區 ○○段000地號 張林富美 同左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6白地字第005697號 86年7月15日 1/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 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 黃張粉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2白地字第005047號 82年6月23日 3/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張林富美 同左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6白地字第005697號 86年7月15日 1/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 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 黃張粉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2白地字第005047號 82年6月23日 3/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張林富美 同左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6白地字第005697號 86年7月15日 1/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 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 黃張粉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2白地字第005047號 82年6月23日 3/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張林富美 同左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6白地字第005697號 86年7月15日 1/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 張慧子、張羡明、張羡光、張月娥、黃定華、 黃安華、黃澎華、黃國華、黃小華、黃翠華 黃張粉 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82白地字第005047號 82年6月23日 3/4 200萬 82年6月22日至82年9月22日 82年9月22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