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 告 余松育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原 告 王聖夫被 告 張素绵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月16日宣判,惟被告於110年8月6日具狀表示願一次給付本件買賣剩餘之價金,並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本院審酌被告上開表示攸關兩造契約履行及訴訟權利之保障,應有再開辯論另訂言詞辯論期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